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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清单

2021年06月24日 08:40点击: 次 作者: 来源:兰州新区经合局

(一)投资奖励


1.入驻新区的项目(除房地产项目)按照备案文件规定的投资额、建设内容,建成投产并完成上规入库后,新区财政以项目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按下表比例给予奖励。项目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审计报告为准。建安投资不低于80%的部分在新区缴纳建筑服务增值税的项目,奖励比例在下表基础上上浮0.05个百分点。

建设周期要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下(含)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2个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10亿元(含)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8个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20亿元(含)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4个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0个月。实际建设周期较以上要求每延长1个月,奖励标准扣减0.3个百分点,若延长期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一半,不得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2.入驻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6》规定的范围),经相关程序认定,比照第1条政策,且在同等条件下奖励标准在上条政策基础上上调1个百分点。


3.对租赁或购置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项目,新区财政以项目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审计确认后参照第1条投资强度180—260万元/亩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4.入驻新区的项目(除房地产项目)代征地费用按照新区土地平均征收储备综合成本缴纳,代征地超出建设用地面积25%以上部分的代征费用由新区承担。


5.对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初次达到行业入库标准企业的管理者予以奖励,其中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商业企业奖励3万元,在企业上规入库正常运行3个月以后落实奖励。

——《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修订)》(新政发〔2019〕1号)


6.入驻综保区的自建类项目享受净地出让政策,建设用地不分摊界外公建及绿化面积,界外部分不承担征地成本费用。


7.入区企业自建类项目,按照企业实际固投金额与投资强度,以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为测算基数,从财政奖励资金中按下表比例予以奖励:

建设周期要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0.2亿元(含)以下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6个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0.2-1亿元(含)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2个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3亿元(含)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8个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4个月。实际建设周期较以上要求每延长1个月,奖励标准扣减0.3个百分点,若延长期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一半,不得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8.入区企业租赁类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进行奖励。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含再投入部分)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按6%予以奖励;5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按8%予以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按10%予以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12%予以奖励;并给予企业三个月装修期。

9.入驻综保区的外资或合资企业,按照外资实际到位资金(含增资)进行奖励。实际到位外资额(增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按1.5‰予以奖励;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2‰予以奖励;外资实际到位满一年后进行兑付。

——《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发展扶持政策(试行)》(新发〔2021〕3号)

(二)税费扶持及奖励

1.在新区纳税的各类企业,新区财政以企业当年缴纳的各类税收新区留成部分为基数,按下表比例予企业奖励。

 表中“存量”指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新区留成部分,“增量”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新区留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长部分。(下同)

2.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行业入库标准的企业(未享受“投资奖励类”政策中第1、2、3条,“税费扶持及奖励” 政策中第1条),新区财政以企业当年缴纳的各类税收新区留成部分为基数,按下表比例给予企业奖励。

3.根据大宗贸易企业贸易额度,对缴纳的印花税,按以下比例予以奖励。享受该条政策的企业不再就印花税事项重复享受“税费扶持及奖励” 政策中第1、2条。

4.在新区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新区财政按照其纳税总额,对上年度缴税部分给予5%的资金奖励,当年增长部分给予10%的资金奖励。

5.在新区纳税的各类企业,年纳税总额在200万元以内的,每50万元给予企业1个奖励个人缴纳所得税60%的名额。200万元(含)以上的,以5个名额为基数(1个奖励个人所得税100%的名额, 2个奖励个人所得税60%的名额, 2个奖励个人所得税30%的名额),每200万元为一档倍数递增。奖励均为税后。奖励资金总额以本企业缴纳税收新区留成额为上限,金融保险企业以纳税总额20%为上限。

6.2017至2021年连续五年,以上年度企业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为基数,对新区成立后入驻的企业,按20%给予补助;2018年2月8日后新入驻的企业,按30%给予补助。

7.入驻新区企业按照“兰州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试点”的相关规定予以减免。

——《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修订)》(新政发〔2019〕1号)

(三)生产要素补贴

1.符合兰州新区产业、环保政策的工业企业(年用电量200万千瓦时以上)全电量纳入直购电交易;对符合产业、环保政策,纳入省政府丝绸之路信息港建设确定引进的国内知名大数据落地投产企业,实现到户基础电价每千瓦时0.28元。

2.对航空公司新开辟的国内客货运航线,给予一次性10万元/条补贴;新开辟的国际客货运航线,给予一次性20万元/条补贴。对航空公司新开辟的货运定期航线,自开辟之日起一年内,业载吨位80%(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航班补贴;业载吨位50%(含)—80%的,给予8万元/航班补贴;业载吨位50%以下的,给予5万元/航班补贴。

3.对通过新区铁路运达或外发货物、年运量一万吨以上的企业,新区财政给予每车2000元补贴。

——《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修订)》(新政发〔2019〕1号)

4.推动绿色企业和项目认定评级工作。以绿色金融地方标准为参照,积极推动新区绿色企业、绿色项目认证及评级工作,对产生的绿色认证及评级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兰州新区绿色金融发展奖励政策(试行)》(新政办发〔2020〕52号)

5.入区企业租赁综保区厂房、库房(不包含冷库)开展保税加工、保税仓储等业务,按5元/月/平米收取。

6.入区企业租赁综保区厂房、库房(不包含冷库)开展保税加工、保税仓储等业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年度进出口贸易额达到1500万美元(含)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可享受本年度租金50%补贴政策;年度进出口贸易额达到5000万美元(含)以上,可享受本年度租金全额补贴政策。补贴的租金由财政承担。

7.鼓励综保区跨境电商业务发展。单个企业在综保区9507关区代码统计项下,可享受《中国(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扶持政策》。单个企业在1210统计项下达到1000单以上且贸易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给予2元人民币/单国内段物流补贴;达到1万单以上且贸易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给予3元人民币/单国内段物流补贴;达到10万单以上且贸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给予4元人民币/单国内段物流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依据海关统计数据,对入区企业生产要素产生的费用,根据企业完成进出口贸易额给予相应奖励。

(1)对区内的进出口加工类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暖、物流等相关费用,参照实际进出口额,按每1美元给予不高于0.04元人民币补贴。

(2)对区内的进出口非加工类企业(未享受“生产要素补贴”政策中第7条),对物流等相关费用参照实际进出口额,按每1美元给予不高于0.03元人民币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9.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以海关统计或外汇管理结汇统计作为依据,年度离岸外包执行额超过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发展扶持政策(试行)》(新发〔2021〕3号)

(四)融资扶持及奖励

1.入驻新区企业在风险可控、发展前景较好且可提供一定抵、质押物的前提下,由新区融资平台公司担保,帮助企业解决短期融资问题,融资时间、成本由双方商定。

2.在新区注册并成功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募投项目在新区的企业,新区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800万元的奖励。

——《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修订)》(新政发〔2019〕1号)

3.推进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建设。在新区新设或迁入银行、保险、证券等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的,一次性给予奖励资金1000万元。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新区设立或迁入省级(一级)分支机构的,一次性给予奖励资金500万元。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新区设立或迁入业务总部或功能性总部的,一次性给予奖励资金200万元。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新区设立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的,一次性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

4.提升绿色贷款投放。对支持新区绿色生态产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年度新增绿色贷款规模超过1亿元的,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每增加1亿元,奖励资金增加10万元。对通过“绿金通”综合服务平台完成融资的“深绿”“中绿”和“浅绿”项目,按照实际贷款利率,分别给予10%、8%和6%的绿色贷款贴息。

5.促进绿色基金发展。对于参与新区绿色产业发展基金的社会资本方,将合作基金归政府方所有的超额收益,全部让渡参与基金的社会资本方,由社会资本方根据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对于在新区新设或新引入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实际投向新区绿色企业资金(不包含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给予奖励。

6.开展绿色保险创新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在新区探索绿色保险创新产品和服务。按照“深绿”中绿”和“浅绿”项目,分别给予参保企业50%、40%和30%的绿色保险保费补贴。鼓励保险机构为新区绿色产业发展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

7.支持发行绿色债券。对于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新区企业或金融机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新区绿色产业发展,按照实际募集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兰州新区绿色金融发展奖励政策(试行)》(新政办发〔2020〕52号)

8.支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按融资租赁企业年度融资租赁执行总额的5‰给予其奖励。其中涵盖航空融资租赁服务的加奖航空融资租赁执行总额的5‰,奖励金额以该企业新区税收留成为上限。

——《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发展扶持政策(试行)》(新发〔2021〕3号)

(五)科技创新扶持及奖励

1.入驻新区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经认定开展项目研发的,新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经认定开展项目研发的,新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国家级检测中心和省级检测中心,开展工作3个月以上,新区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2.以技术成果在新区投资入股产生所得税的企业或个人,新区财政给予所得税额100%税后奖励。

3.新区财政对购买技术成果的企业,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年度之后起两年内,按成果所形成的新产品累计销售收入5%的比例给予补助。技术合同交易双方应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4.在新区从事技术研发产生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研发成果达到约定目标且在新区有效转化的,新区财政给予其研发固定资产投资额15%奖励。

5.对引进的两院院士或长江学者,在新区工作期间免费提供相应的人才公寓或住房。

6.新区企业产品或服务互为市场,在质量合格、价格不高于对外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可直接采购。

——《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修订)》(新政发〔2019〕1号)

7.引导高层次绿色金融资源和人才聚集。加强与国内外绿色金融研究咨询机构合作,对帮助新区引进国际、国内绿色金融资源中介机构,或为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提供智力支持专家团队,做出突出贡献且经确认后,给予每个中介机构或专家团队100万元的奖励资金。

——《兰州新区绿色金融发展奖励政策(试行)》(新政办发〔2020〕52号)

8.从2021年起,凡自主获得国际性、全国性行业组织认定专业资质或证书的服务外包、文化贸易、检测维修、研发设计类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凡自主获得省部级行业组织认定专业资质或证书的服务外包、文化贸易、检测维修、研发设计类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9.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凡自主获得国家级奖项、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发明专利的区内企业,每获得1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发展扶持政策(试行)》(新发〔2021〕3号)

(六)荣誉奖励

1.新区每年进行评优奖优活动,对贡献大、业绩优、信誉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分别授予优秀企业、纳税10强奖、特殊贡献奖、就业贡献奖、技术创新单位、优秀基层党组织、文明单位、诚信企业和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青年专家、能工巧匠、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2.新区定期开展企业诚信评定活动,建立诚信档案,表扬、奖励诚信企业,对于不守诚信的企业,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修订)》(新政发〔2019〕1号)

3.鼓励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组织开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案例年度评选,按照创新性和实效性原则,评选若干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典型案例,给予每个案例10万元的奖励资金。

——《兰州新区绿色金融发展奖励政策(试行)》(新政办发〔2020〕52号)

(七)项目审批

1.项目前期手续办理阶段。园区代办员跟进落实招商引资合同签订,记录企业入园基本信息;协助企业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评、设计、施工许可等审批事项的前期手续办理。

2.项目开工建设阶段。园区代办员协助企业解决场地平整、施工水电、施工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企业施工不受影响。

3.项目建成运营阶段。园区代办员协助企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帮助企业解决用水、用电、用气等问题;协助企业组织招工、引进人才、协调贷款、兑现优惠政策;协助解决投资商、高管、高级技术人才子女入学等问题。

——《兰州新区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细则》(新政办发〔2019〕29号)

4.放宽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实行企业经营范围由申请人自主申请原则,各类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只记载主营经营项目,其余经营项目由申请人依法自主选择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实行“主营行业+自主申报”的登记模式进行标注,扩大市场主体的自主权。允许企业使用新兴产业用语表述经营范围。允许企业将具有地方区域特色和传统商业习惯、能反映本土历史、文化、风俗等特点的经营项目,申请作为企业的经营范围。

5.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推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对新设立市场主体推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除涉及《兰州新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外,对地址表述规范、容易识别的建筑物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可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书》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对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人可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及使用证明文件。

6.放宽企业名称登记。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允许企业将体现新兴产业特点的个性用语以及反映企业经营和创新特点的字词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用语;允许企业名称中使用“产业”“发展”“科技”等作为行业表述语的后缀。允许企业根据需要在名称中使用“连锁”“总部”等字样;允许企业名称使用“众创空间”“创业基地”等字样表述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助推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7.推行企业“集群注册”“工位注册”。鼓励新区各园区及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以及各类企业、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各类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器,为新兴产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8.实行“容缺登记”机制。凡不涉及前置许可审批事项和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的行业,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存在缺陷或者瑕疵的,允许在主要登记材料齐全、未出现实质性错误、不影响登记效力及登记事项录入情况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容缺登记承诺书》,登记机关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文件、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先行予以受理和审查并核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负责跟踪服务,帮助市场主体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合法规范经营。

9.支持企业多元化方式出资。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禁止作为出资的财产外,支持新兴产业企业的投资人以专利、商标、股权和债权等方式出资设立企业。

10.建立新兴产业市场主体数据库。根据新区经济发展态势,逐步建立和完善新兴产业市场主体数据库。加强对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市场主体数据的分析研判,为党委政府制定或调整新兴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11.实行《新兴产业目录》动态管理。梳理聚焦解决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归纳兰州新区新兴产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名称表述以及行业分类,制定《新兴产业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大力支持新兴产业发展。

12.服务企业融资发展。切实发挥股权出质、动产抵押登记等职能,简化股权质押登记工作流程,取消出质人股权托管环节,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和帮助企业拓展融资方式,拓宽金融机构与企业的沟通交流渠道,引导民间资本、风险投资等帮助解决融资难问题,助推新兴产业企业发展。

13.实行“包容期”管理。尝试对新设立的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企业给予2年包容期,在包容期内通过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方式,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建立“容错”机制,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清、没有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后果的行为,采取约谈告诫等措施指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回应社会关切,消除不良发展因素。

14.进一步规范涉企检查。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新兴产业企业实施适度检查。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专项整治行动等情况外,原则上不进入企业检查,尽量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扰。

15.审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企业的一般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情形的,一律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制定兰州新区市场监管《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对符合免罚条件的,一律免予处罚。

16.优化“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凡不涉及前置许可或后置许可的新兴产业企业,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有误的,或者实际经营场所与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一致但能够联系的,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由登记机关以行政指导方式督促其正确履行公示义务或者办理变更登记。通过行政指导拒不改正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7.建立点对点业跟踪指导制度。对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企业建立新兴产业企业目录,确定企业联系人,定期开展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增强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及时发现、纠正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助推企业健康发展;对适用首违免罚制度处理的问题全程跟踪,加强规范指导,帮助企业健康成长。

——《关于对新兴产业发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新市监发〔2019〕115号)